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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高考男女生分开排队录取案件引发的关于性别平等的思考

发布时间: 2017.09.22 作者:本站 来源:本站

案件背景:2005年北京某语言类院校实行男女生分开排队录取政策遭到质疑,一女生在与同班男生同等分数下未能被录取。为此有关方面理由主要是基于外语专业特征,考虑到性别协调因素进行的。此后在语言类院校及有关专业男女生分开排队录取一直备受争议。2013年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》指出“除军事、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(专业)外,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。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。”目前,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原则的条件下,允许高校招生确定男女比例或限制女生报考的特殊专业主要有三类。一是与特定职业要求紧密相关且职业对男女比例有要求的专业,如军事、国防、公共安全专业;包括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,为有关单位定向培养人才的专业,如飞行技术、人民武装等专业。二是妇女权益保障法、劳动法为保护女性身心健康,规定禁止(或不得)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关工作或劳动,高校无法按培养要求安排女性完成相关认识实习、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,需要限制女性报考的专业,涉及地质、矿业、航海、轮机等专业。三是社会需求有一定的性别均衡要求的个别专业,如果不限制男女比例,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衡,会实质上影响教育的效果和社会效益,如播音主持艺术、表演等专业。2013年我校取消在绝大多数非通用语种的男女分开排队录取政策,男生仅为200多人,整个学校呈现男女比例严重失衡。对此,学校、教师和学生都有各自意见。

附:相关法律规定

1.《教育法》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。

2.《高等教育法》第8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,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。第9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。国家采取措施,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。……。第32条:高校根据社会需求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,制定招生方案,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。

3.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15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保障妇女在入学、升学、毕业分配、授予学位、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

4.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36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,依照法律规定,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,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、学制、办学形式、教学内容、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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